为加强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我局 制定了《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在拟变更内容尚未实施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竣工验收后房屋建筑设计变更不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对分期开发或整体开发房地产项目一经销售(含预售,以预售许可时间为准)的房屋建筑工程,除设计错误外,一律不得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第四条 对项目勘察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负审查责任。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完善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切实提升勘察设计和审查质量,减少或避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
第六条 勘察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标准,不得违反或降低国、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要求,不得先施工后变更(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
(二)设计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地貌、水文地理、文物保护等)等工程条件或建设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或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
(七)因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调整,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审批部门对批准内容进行调整,或为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品质,确保安全、合规、合理,落实生态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确需修改的。
第八条 除原审批部门已公开发文明确不需重新审查的事项外,其他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审批内容的变更,政府投资或采用上级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涉及重大变更,影响投资控制的,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调整,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
重大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规模、总体布局、主要建筑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大技术问题等处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工程质量、消防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和建筑节能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勘察设计变更(参考清单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简称“图审系统”)实行在线变更(含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单位发起变更申请,填写变更原因、《房屋建筑工程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附件2)和《勘察设计变更质量承诺书》(附件3),提交变更;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应取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变更内容出具变更文件(因某一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变更,需征得其他专业的认可意见,且勘察设计单位要对总的变更做出签字盖章确认)。
(四)施工审查图机构受理并审查。对变更原因、承诺书、涉及相关批准文件和变更文件等要件是否齐全、规范进行审查。要件齐全、规范,且变更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进行技术审查;否则,予以退回。
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审图机构应校验实际变更内容与批准变更内容是否一致,一致的进行技术审查;不一致的退回建设单位,不得受理。变更内容同时包含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的,按重大变更执行。
(五)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附件4),并应注明审查合格书编号、变更文件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论等。
(六)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涉及消防内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应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
第十二条 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工作,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 的备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已销(预)售等应严格区分、审查和把关。对于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全或变更依据不足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变更涉及项目规模发生改变的,还应对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变更是否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等内容进行审查。因项目规模等改变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的,或原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愿受理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同意的,可送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变更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 六 条 对事后检查发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变更,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 七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业务,应以图审系统审查合格和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 八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应加强勘察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 录纳入诚信档案管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 8 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四川省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建筑场地类别、抗震设防烈度、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建筑场地类别及抗震地段,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桩基设计参数的建议值
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水文地质参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以及抗浮设计水位等
变更涉及人防异地建设的场地不利地质条件;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变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相关内容(包含不限于房屋用途、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建筑面积、规模、层数、平面布置及使用功能等)
改变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类型、防护类别、抗力等级、防化等级、战时功能,改变人防出入口的数量、人防战时专用楼梯的形式及位置,改变房屋使用环境,改变建筑的保温、隔热、隔声 门窗节能 等措施,改变楼梯、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数量形式载重量等参数,改变各类设备机房位置、规模和设备设施位置
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改变建筑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改变建筑主要荷载和环境类别,改变受力构件的截面、布置和传力途径
改变基础形式、基础截面及布置或地基处理方式;施工期间设计加固,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类别、等级、数量(结构构件钢筋代换除外),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 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节能、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设施,改变人防战时给排水系统平面布置及防护措施,变更海绵城市设施类型,变更海绵城市设计指标(汇水分区指标、总体指标等)
增减给排水设施,改变供水方式、给水分区,改变生活热水热源或加热方式,改变给排水设备、设施设置位置和技术参数,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改变用电负荷等级、 供配电系统 ,改变防雷类别、防雷措施、接地 形 式等,改变电气节能、电气绿色建筑、电气抗震、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设计,增减智能化系统,改变人防区平时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
改变其他电气消防系统,如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供电系统等,改变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如设置范围、系统形式、联动控制系统、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方式及配电线缆选型等,改变涉及甲乙类厂房、仓库等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戏水池、游泳池等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改变冷热源方案,包括供暖空调系统用能方式、能源使用效率、冷热源设备配置方案及冷水机组冷媒等,改变暖通空调系统,包括暖通空调系统输配能耗、末端系统形式及其服务范围、主要设备参数等
改变防排烟系统,包括改变防排烟系统形式、防烟系统防烟部位、排烟系统服务区域及防排烟系统和设备的参数等,改变人防区域防护通风系统方式及主要通风设备参数,改变人防区平时通风系统,改变暖通专业涉及节能、绿色建筑、抗震、环保等措施
建筑与结构分部工程中改变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隔、建筑防爆、安全疏散与避难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改变室内装饰装修、外墙装饰专项设计,室外总体分部工程中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登高面专项设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其他灭火系统专项设计,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中改变防烟、排烟系统专项设计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中改变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专项设计;增减消防系统或改变系统分区,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中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专项设计,改变消防控制系统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改变建筑外墙节能工程防火、建筑屋面节能工程防火、幕墙节能工程防火、供暖通风空调节能工程防火专项设计,电梯分部工程中改变消防电梯专项设计
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且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涉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情况,经专家论证后,改变专家论证意见的
因勘察报告重大变更,相应设计文件的变更,改变其他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内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求。